-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31号
- 【发布日期】2007-12-13
- 【生效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哈政发〔2007〕31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创新卫生服务体制和机制,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坚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区和县级市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8个区和3个县级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0个(8区21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4个(8区8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36个(8区124个),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所有城区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内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能快捷地与家庭医生取得联系,得到需要的医疗卫生服务;所有城区居民在社区可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并逐步实现基本医疗首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疑难重症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措施更加完善,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功能,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系统保健和管理;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指导和管理;开展伤残人和疾病的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药具发放;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疑难病症的转诊;开展家庭巡诊、出诊及家庭护理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要优先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将进城务工农民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积极探索和开展有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要按照社区地域和人口分布合理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处覆盖3―10万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人口不足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按人口分布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一级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将其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二级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结构功能改造,将其部分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没有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对所在区的卫生资源进行整合举办或由政府新建,也可由不在辖区内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力量举办。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其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和人员的一体化管理;不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主动接受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在本区域内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技术力量划分若干个服务区域,由二、三级医疗单位作为本服务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本服务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双向转诊等任务,并定期下派专家到本服务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出诊服务。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设施齐全、环境温馨、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规划布局、业务用房、基本设施和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达到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标准化建设要在原有基础上,对没有达到标准的,按标准进行改扩建;对规划内拟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标准进行新建,并同步完成设备装备工作。标准化建设完成率要在原有基础上,实现2007年达到70%,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90%,2010年达到100%。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公立医疗机构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要以承办机构派出人员为主,负责人由承办机构选派在职人员担任。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在社区建立起一支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区卫生管理人员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引导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鼓励二、三级医院的医生和70岁以下的退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共同建立退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人、用人提供服务平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定期选派优秀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区和县级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大中型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五)完善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要按照国家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要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建立与服务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挂钩的分配制度,切断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有条件的区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按项目实施成本核算,减少浪费,降低运营成本。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关系。各区和县级市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调整工作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辖区内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任务,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预防接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发挥社区的导诊功能,合理分流病人。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和推广工作。要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能力的提高和设施条件的改善,逐步实现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大中型医院集中诊治疑难重症,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以及设置标准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服务项目和较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对已经审批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行社区公共卫生职能或经考核达不到基本合格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及时调整或责令退出。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和评价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监管,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要严厉查处承包、出租诊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具备外聘资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擅自扩大诊疗科目,增设科室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相适应的诊疗技术等违规行为。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要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1名工作人员参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力争到2010年,建成全市统一的社区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管理系统、社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评价管理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与措施
(一)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区和县级市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中,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新建、改扩建和修缮以及设备装备所需资金,以各区及县级市政府投入为主,根据省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对各区给予适当补助。全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和市、区及县级市财政的补助,此项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市从2007年起,市和区财政按城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5元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其中:区财政安排3.5元,市财政安排1.5元);县级市按省规定要求落实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标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量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市和区及县级市的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核拨和使用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并对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跟踪问效,严禁套取、挤占、挪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二)完善城市社区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方便群众就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起付线标准要比同类医疗机构降低20%,并研究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探索降低由大中型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转患者的个人住院起付线标准的办法;将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治疗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市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低保定点医疗机构,探索实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有困难的,通过双向转诊转往上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治疗。
(三)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引导病人合理分流。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对各种技术劳务性服务项目和一般性服务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定价,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体系。适当拉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收费标准,引导居民小病在社区就医,合理分流病人。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
(四)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人事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用制度,积极吸引医院中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进一步完善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责,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对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补助资金。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完善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管理办法,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残联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需求调查,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档案。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文明建设规划,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和考核制,统筹规划,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和县级市政府也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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