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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9
  • 【发布日期】2007-11-14
  • 【生效日期】2007-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9号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的公告




手持式电动工具强制性认证适用的新版标准(共计7份:GB 3883.3-2007、GB 3883.5-2007、GB 3883.6-2007、GB 3883.10-2007、GB 3883.12-2007、GB 3883.14-2007、GB 3883.15-2007)已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所涉及CCC认证中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必须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检测工作。各企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应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

二、由于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存在差异,对于已通过型式试验、具有完整试验报告的获证产品,旧版标准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样品进行差异项目的检测和确认,确认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在证书转换工作截止日期前仍未能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通过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CCEE)、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CCIB)转换获得CCC认证证书、且不具有完整的CCC安全型式试验报告的相关电动工具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确保认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认证结果的可追溯性,在此次标准换版时,须依据新版标准进行补充检测并将所需检测报告和产品描述等资料补齐。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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