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81号
- 【发布日期】2007-06-22
- 【生效日期】2007-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7〕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等规定,使地价确定工作更加科学、透明、公平、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文)、《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现就地价确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汕头市区(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范围内的地价确定管理工作,制订地价确定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协调解决地价确定的相关问题和有关事项。
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价,依照《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确定的原则,具体操作采用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进行。汕头市区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1、协议出让宗地地价。按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采用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进行确定。
2、临时用地年租金。属商业、综合、住宅、工业用途的按宗地地价的5%计核;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按土地征收(用)及平整费用成本的5%确定。
3、协议出让土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零星房地产改变用途补交地价款,采用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计核。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若出让公告或文件有约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作为基价,按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计核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补交地价时的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计核补交地价款。
5、房地产用地确需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补交地价按以下公式计核:
补交地价款额=最高年限宗地地价÷最高年限×延长年限。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要求转为国有出让性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15%补交地价款。
7、历史用地无法提供土地权属依据,但按规定可以确权,保留划拨性质的,按确定土地权属当时同类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补交地价款;须改为出让性质用地的,按宗地地价的40%补交地价款。
8、《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实施后取得的划拨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出让用地的,补交地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补交地价款额=宗地地价-宗地划拨土地权益价格。
宗地划拨土地权益价格为原取得土地的费用加上从实际支付土地费用之日起2年以内的同期贷款利息。
9、《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实施前取得的划拨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出让土地,其补交地价款的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按宗地地价的40%计补,企业按宗地地价50%计补,个人按宗地地价的40%计补。
10、《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实施前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划拨性质的,办理转让、出租、抵押手续时,按以下标准补交地价款:
(1)《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商品房”系指商品住宅,其他用途按相应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的5%补交地价款。
(2)《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涉及的其它类型的房地产,按批准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的15%补交地价款。
11、根据汕府[2003]52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而享受以优惠地价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按下列方式补交地价款:
(1)原优惠地价出让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批文已约定补交地价款方式的,从其约定;
(2)原优惠出让时未约定的,应按变更土地面积补交其应分摊的在改制时享受的折让价款。
三、除上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计核确定的地价外,其余地价计算在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四、继续完善基准地价体系,补充商业、综合用地路线价未覆盖区域用地的级别价,级别价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测算结果与新基准地价成果同时使用。
五、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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