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11-15
- 【生效日期】2007-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晋政发〔2007〕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函》(财建函〔2007〕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