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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134号
  • 【发布日期】2004-12-03
  • 【生效日期】2004-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理顺有关部门和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关系,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与协调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教育厅要加强“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机构建设,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挑选一批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同志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将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的各项经费纳入预算,切实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高等学校要专门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原则上按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切实做好工作。金融部门及经办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搞好服务。经办银行要按照中标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二、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原规定执行。

(二)延长还贷年限。将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期限。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省财政厅继续按在校学生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合理确定经办银行。我省普通高校(部委属高校除外,下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即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二)控制普通高校借款总额。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贷款实施中的责任。普通高校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还款约束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积极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还贷宣传教育,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要将其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情况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普通高校要强化对学生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并上报借款学生信息。

五、落实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照“风险分担”原则,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省财政厅和普通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省财政厅要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各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借款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并按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普通高校学费收入中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订。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上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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