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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431号
  • 【发布日期】2007-11-16
  • 【生效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07〕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环发101号文”)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环办105号文”),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在河南、贵州及安徽省环保局分别对永煤股份在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我局对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环发101号文、环办105号文和《关于永煤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永煤股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及募集资金投向的煤矿、煤化工等项目。具体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在核查时段内,各企业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运营企业均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除河南省安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其他运行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各运行企业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公司所属煤矿中,有的是近年来收购的重组老煤矿,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一定的污染物超标现象。这些煤矿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工程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各矿技改完成后污染物均会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其它各运营企业2005~2007年的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投产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按有关要求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5、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

近年来各投产企业各类污染处理的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

6、企业的产品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中没有国家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也没有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7、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8、各投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污染事故纠纷,也未因环境违法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永煤股份通过环保核查。

同时,对永煤股份提出如下环保要求:

1、对新收购和整合的矿厂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快环保设施整改,提高这些矿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2、待在建项目完成时,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验收。

3、完善例行监测制度。

特此函告。

附件: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情况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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