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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1号
  • 【发布日期】2009-02-02
  • 【生效日期】2009-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政〔2009〕11号)




2008年度,各县(市、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真抓实干的作风,扎实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造林绿化任务。在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和先进村。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决定授予嵩县等7个县(市、区)“洛阳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嵩县德亭乡等25个乡(镇)“洛阳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乡(镇)”荣誉称号;授予嵩县城关镇陶村等30个村“洛阳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村”荣誉称号。对我市2008年度获得省级林业生态县的栾川县、嵩县和汝阳县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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