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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1-08
  • 【生效日期】2009-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莆政综[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2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委会议第47次研究,决定对《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02号)进行修改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妇女生育待遇。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凭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报销其他的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300元。

二、提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未成年人(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外,门诊费用的其余部分报销比例依照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执行,起付线为100元(含100元)。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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