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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市、漳浦县、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外企字[2007]248号
  • 【发布日期】2007-11-16
  • 【生效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市、漳浦县、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予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市、漳浦县、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7]24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你省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市、漳浦县、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现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核准登记范围如下:

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而经其授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被授权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市、漳浦县、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你局应履行好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级被授权局的管理,并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报经总局同意后,对不同级别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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