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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102号
  • 【发布日期】2007-11-30
  • 【生效日期】2007-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对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揭示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规范了应急处置的流程,是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加强应急管理,依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全神贯注,切实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培训宣传,营造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7〕62号文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深入了解、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省、市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地要对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和培训,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进行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政府开展的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要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使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需要制订大量配套制度和措施。省法制办要会同省政府应急办等有关单位,结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抓紧起草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出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四、加强责任意识,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法律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组织制订具体方案,按照分级督查的办法,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中高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国家及地方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负责。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9条的相关规定,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批。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第34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民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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