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
- 【发布日期】2007-12-11
- 【生效日期】200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组织编制了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大纲转发至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附件: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2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内容
4.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2 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煤矿作业特点,矿井概况,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工伤保险知识。
4.3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生产概况,包括露天煤矿开采工艺概况,露天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要求;
――露天煤矿开采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爆破、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操作安全要求;
――边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及事故防范措施;
――露天煤矿对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灭火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4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矿井生产概况,包括本矿井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和采煤方法;
――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掘进、支护、顶板管理安全要求,矿井常见顶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采煤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通风的作用及《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的有关规定,瓦斯的危害、爆炸条件及其防治措施,矿尘的产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矿井防灭火基本要求;
――机电运输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及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矿内运输常见事故的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爆破安全基本知识及本矿井常见爆破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本矿井常见水害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5 职业病防治
――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4.6 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
――事故报告及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创伤急救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7 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熟悉本矿作业环境;
――本矿常见危险因素的辨识;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
――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疏散训练;
――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
5.再培训内容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其内容包括: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学时安排
6.1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应不少于40学时;井工煤矿应不少于72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露天煤矿、井工煤矿从业人员的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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