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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函〔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9-05
  • 【生效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督查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8〕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煤矿第一督查组于4月21日至7月26日,对你省10个市、23个县、52个乡镇、160处矿井进行了督查,查出各类主要隐患和问题828项,其中重大隐患251项。截至目前,已经整改完成787项,仍有41项隐患未进行或未彻底完成整改(见附表)。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请你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全省煤矿安全趋于稳定但依然严峻的总体形势,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切实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对此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还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切实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认真治理,落实整改。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检查,对督查过的煤矿企业开展“回头看”活动。

三、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各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逐项销号。

请你省将隐患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尚未完成整改的煤矿安全隐患明细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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