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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修造船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发改工业〔2007〕1212号
  • 【发布日期】2007-12-24
  • 【生效日期】2007-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修造船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修造船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闽发改工业〔2007〕1212号)




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福建华东船厂修造船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请示》和罗源县发改局的初审意见(罗发改投资[2007]94号)及项目申请报告等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准你司修造船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现就具体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由福建华荣海运有限公司与东环船务有限公司(香港)合资成立,注册资本金2.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方占51%股份,外方占49%股份。

二、项目建设地址:福建省罗源湾北岸罗源县碧里乡。二期项目用地45.41公顷已在一期工程中征用。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265m×39.8m×12.3m的8万吨级造船坞一座,舾装及修船码头4个泊位(其中修船泊位2个)约1030米岸线,并配套建设龙门吊、钢材加工车间和船体制作拼装场地等相关设施,形成年造船4艘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期两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2954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547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由公司股东按股比出资自有资金9869万元,其余19678万元向银行贷款。

五、本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罗源湾港口发展规划、岸线使用规划和环保要求,严格按省环保局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闽环保监[2007]90号)执行,并按省交通厅和我委的岸线预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本项目核准自批文下发起2年内有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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