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519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

(环函〔2007〕519号)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的建议报告》(中汽协字〔2007〕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所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第三阶段限值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只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第二阶段限值(国二标准)的汽车(发动机)。

二、各相关汽车集团公司应立即冻结所属汽车经销商(含销售公司)只符合国二标准的库存车数量,并在2008年1月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经核准后,库存车方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不在此范围。

特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