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 〔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6-14
- 【生效日期】2008-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 〔2008〕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拉动力量。为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产业内移,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战略定位
1、积极抢抓发展机遇。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世界范围内以加工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制造业转移加速,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重大调整、鼓励中西部地区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政策的实施以及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的迁移,给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加工贸易对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作为当前全省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任务、推进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推动,作为扩大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来谋划,作为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和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来落实。
二、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2、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为保障,以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主要载体,大力引导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向我省转移,全面推进和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产业发展合作,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全省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00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
3、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园区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坚持加快发展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坚持发挥区域特色与提升产业优势相统一,着力承接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产业优势提升的加工贸易项目;坚持扩大加工贸易规模与推进转型升级并重,在积极引进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项目的同时,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升级。
4、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要在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重点。
发展方向:坚持大力推进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境外和沿海加工制造业转移,吸引“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公司来湘兴办加工贸易企业。坚持突出提升优势产业,积极承接加工贸易配套产业转移,引导我省机械装备、钢铁有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力机车、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生产要素,重点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以加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坚持注重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加快纺织、服装、塑料、玩具、家具、陶瓷等产业发展,促进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区域布局:坚持从各市州实际出发,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着力突出特色,确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重点。产业转移来源地重点巩固“珠三角”,拓展“长三角”。充分发挥湘南三市的区位优势,将其打造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坚持面向“长三角”地区,加快推进产业项目对接。切实抓住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在“3+5”(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城市群重点承接和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加工贸易,积极吸引研发、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转移。
三、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措施
5、切实加强口岸大通关平台建设,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类口岸的开放,逐步形成“一二类口岸齐全,水陆空运输方式配套”的口岸开放体系。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构建联网监管和联网服务一体化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对B类以上企业全面推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实现网上申报和在线服务。
积极推进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海关合作,搭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快速通关平台,积极扩大适用范围。疏通转关运输渠道,将我省纳入粤港澳快速通关系统,实现湘港澳无障碍通关。实行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湘后予以支持办理相应的海关管理类别;允许转移企业将原进口设备结转到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检验检疫合作平台,积极推动建立检验检疫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出入境货物快进快出。对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进料/来料加工贸易,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同时,适度放宽首件检测、型式试验的审查条件,给予一个时期的“待定”整改期。对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试生产出口企业,适度放宽注册许可的前置条件。
加快申报和筹建新的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在全省开放度较高,海关、检验检疫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申请增设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方便企业就近报关报检。争取2008年9月底以前在永州设立可现场办理报关报检业务的监管点。努力争取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逐步在长沙、娄底、湘潭、益阳等地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目前采取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派业务骨干,辅助岗位由地方政府聘请协管员、协检员的方式解决。
6、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完善物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近期重点建设好长株潭、岳阳、衡阳等区域物流中心,积极引进和培育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出省通道建设,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与沿海地区物流枢纽的协作,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效率,降低通关费用和时效成本。由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经委、交通、铁路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加强协调衔接,开辟“铁海联运”、“江海联运”线路,开通长沙至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铁路“五定班列”,并逐步增加沿线停靠站,扩大“五定班列”受益面。增开我省主要港口“内支线”班轮和“五定班轮”,扩大与沿海港口“海轮”对接范围。加快港澳直通车指标管理改革,充分发挥港澳直通车方便、快速、直达的优势,使之成为我省运输高货值、高时效性要求货品的主要运输工具。
围绕增强本地配套能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发挥聚集效应。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专业市场,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省内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7、加强载体建设,创新承接方式。切实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好郴州、益阳、岳阳和永州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向商务部申报新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在全省先选择10个县作为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重点扶持其承接平台建设。
在全省选择认定一批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支持其加强基础设施和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和智能化楼宇厂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在园区投资兴建产业转移项目标准厂房。
加大特殊监管区建设的推进力度,在加快建设好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同时,积极申报建立长沙、岳阳等新的出口加工区,申报郴州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建设好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为我省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的政策服务,解决加工贸易企业结转货物“境外一日游”的问题。
大胆探索承接产业转移的新方式。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市、县探索与沿海地区在我省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
8、加强用地统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坚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全省建设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用地指标统筹,每年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5%,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充分利用荒地、丘岗地及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的存量土地,以及城乡各类闲置土地、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省内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9、加强加工贸易专业队伍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加工贸易工作队伍。各级领导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带头学习加工贸易知识,加强加工贸易研究,掌握加工贸易政策,提高管理加工贸易的业务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以就近转移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优先组织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大中专技校学生就近到产业园区就业,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加工贸易专业课,鼓励产业园区自办职工技术培训学校,鼓励通过校企联合和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为落户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1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大力营造良好的产业承接环境。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授予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审批权,并逐步下放到加工贸易企业落户较多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所有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都要规范程序,明确时限。在手续齐备情况下,实行加工贸易审批、备案、变更当日办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所有的项目审核手续,都不得在法规政策规定以外向加工贸易企业强行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工作中,要坚持把重点放在引进产业项目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大产业型项目推进力度。对产业型项目在用地以及路、电、水、煤、气等设施配套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11、强化和完善政策配套,加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引导资金,2008年适当安排,纳入2009年预算安排,今后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承接
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口,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州也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引导。
税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免、抵、退政策的执行和服务职能,主动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系沟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享受所得税减免、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等政策。
金融:开辟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转移企业,利率可按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为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保险:重点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落户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优先满足信用限额;安排理赔绿色通道,实施预赔或快速理赔;支持中小配套企业集约投保,在信用保险项目下提供融资便利。
外汇:对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用汇,优先满足出口加工企业的需求;改进专业外汇账户管理,提高用汇审批效率;切实提供核销便利,鼓励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抵扣核销;弱化前台审核,强化事后监督。
四、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组织领导
12、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处理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就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有关工作和政策措施进行协调,解决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落户问题,及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13、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于引进的产业转移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1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经费10―2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经费30―5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从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人,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4、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定为企业所在地市州长、县市区长工作联系点,指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对口联系,明确专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省商务厅、长沙海关要建立省级加工贸易重点企业、重点园区联系制度,加强跟踪服务。
15、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订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郴州、岳阳、益阳、永州等市作为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要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作为重点来抓,并配备副职具体负责。省商务厅要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全省承接产业转移招商、促进加工贸易出口绩效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每年都要对市州、对园区下达考核目标,在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各地对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园区和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促进工作和责任的落实。
16、建立督查机制。省发改委、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措施。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负责对有关部门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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