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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36号
  • 【发布日期】2007-12-30
  • 【生效日期】2007-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7〕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规范新开工项目投资建设程序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或经济贸易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或经济贸易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或经济贸易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或经济贸易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省、市、县(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信息管理和沟通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从统计部门获取的新开工项目具体调查资料未经统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公布。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省数字办在构建网上审批系统时要将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一项重要的建设内容统筹考虑。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五、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省、市、县(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协调,决定成立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等单位参与,负责检查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新开工项目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省发改委,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络员。

六、建立规模以上拟建项目公示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将汇总审查的本地区项目(除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于每月15日前通过系统纵向网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将新开工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七、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八、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各类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要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措施和要求,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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