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明电〔2007〕13号
- 【发布日期】2007-08-18
- 【生效日期】2007-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7〕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全省灾情已经基本稳定,生产救灾、重建家园全面开展。为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年底前有房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区倒房重建工作
灾区倒房重建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关系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受灾地区乃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让受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准确核实倒房数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村逐户调查核实灾情,摸清倒房数量,建立倒房台账。要对倒房户倒房情况、重建户名单、补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各地上报的倒房数抓紧核定,确保倒房数真实、准确无误。
三、科学规划和选址
各地倒房重建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求在恢复的基础上有所改善,有所提高,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近期救灾与远期减灾相结合、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民生工程相结合。要切实加强倒房重建选址工作,结合灾区地形、地貌和人文习俗,做到能集中建的,就不要分散建;能选择高地建的,就不要在低洼地建;能迁建的,就不要在原地建;能建好的,就不要建简易的。同时也要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实际承受能力。灾区五保户倒房重建要与敬老院的修建和扩建相结合,或以几个村为单位集中建房,做到“集中建房,分散供养,产权公有,轮转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县、乡两级政府要科学规划,积极帮助群众选址,协调好宅基地的调整。各地规划和选址工作要在8月31日前完成。
四、合理制定建房质量标准
省建设部门要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依据合理可行的造价,从主体结构、地基深度、墙体厚度等各个环节,测算确定满足安全居住的质量标准。建房质量标准要在8月31日前制订完成,并下发各地。
五、积极落实建房资金
(一)建房资金补助原则。根据国家“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突出解决五保户、低保户等政府救助对象的建房困难,兼顾一般倒房户,并与行蓄洪区移民迁建政策相衔接,适当提高非行蓄洪区建房补助标准。
(二)建房资金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非行蓄洪区建房补助标准:五保户每户按一间(带厨房)补助1万元。低保户、相对贫困户按每户不超过两间、每间8400元为基数(每间20平方米、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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