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1-11
- 【生效日期】2008-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省情省力,为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阶段要对我省境内所有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通过鉴别确定普查对象。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各阶段、各环节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将成立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省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省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市,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应协调解决。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本行政区内各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历次普查实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应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
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在全省形成应有的宣传氛围。省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省掀起普查宣传高潮,达到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总结表彰。为提高全省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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