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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10号
  • 【发布日期】2008-01-18
  • 【生效日期】200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8〕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回乡创业是全民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大跨越”,推进“两大建设”,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崛起之路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要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回乡创业普遍存在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服务等问题,努力建立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大力鼓励、支持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一)鼓励多形式创业。采取措施,鼓励外出农民工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乡镇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等。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回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

(二)明确扶持重点。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积极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创办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围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或外部配套产品生产,发展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在运输、商贸、餐饮、娱乐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社区服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农村资源优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和编织业。

(三)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四)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手续,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鼓励扶持开发区建设资金、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资金及扶持高科技发展资金等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六)实行政策优惠。各地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行信用证制度、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加大对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积极给回乡创业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内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政策性开发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八)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要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要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

(九)建立回乡创业基地。要积极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鼓励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支持,积极开展回乡创业服务,扶持回乡创业人才,培育回乡创业群体,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集中经营、聚集发展。

(十)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积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要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依托当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农民工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积极发展创业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为回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发、财务评估、信贷咨询等服务。

(十一)提高创业人员经营管理水平。各地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回乡创业农民工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

(十二)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大投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要指导回乡创业农民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上岗前和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各地要将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领导,努力营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鼓励吸引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组织推动作用。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扶贫、中小企业服务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涉及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回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宣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回乡创业的评先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做出贡献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可以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三)营造良好环境。继续清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保护回乡创业农民工及其创办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对侵犯创业农民工或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的实体,在人才引进、劳动保障、职称评定、员工落户、子女入学、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引导农民工创业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推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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