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6〕52号
  • 【发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6〕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我省农村人口众多,农村民居抗震能力较弱,特别是著名的郯庐断裂带贯穿我省南北,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并大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各地应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地要结合编制和修订村镇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将农居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纳入规划,使农民建房尽可能避开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从源头上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有关部门应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目标提供依据。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四、加强农居抗震技术实用化研究开发。各级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实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编制适合不同地区、满足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民。各地应通过组织培训班等形式,普及抗震设防技术,培育一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
五、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各地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乡镇、村和户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民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增强参与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