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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2008-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豫政 〔2008〕8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与国务院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6%、17.4%。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省辖市和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等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目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

2.重点耗能企业。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省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于每年3月中旬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省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

以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省政府每年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省辖市政府每年与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省辖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省辖市政府依据豫政办〔2007〕11号文件规定于11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豫政办〔2007〕11号文件中规定的目标为准),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省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3月15日前,各省辖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各省辖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省辖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省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暂停对该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节能目标的确定,需经其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考核办法,参照省对省辖市政府的考核办法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其所在省辖市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五、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其中,属于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2010年节能量指标,以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为准)。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各省辖市政府;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办。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省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

2.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

3.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六、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一)对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和豫政〔2007〕46号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业流通领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农村、农业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豫政办〔2008〕7号)为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将各部门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政府对辖区内县(市、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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