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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34号
  • 【发布日期】2007-10-09
  • 【生效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整顿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承担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人员要分开,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农技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性活动。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种子经营单位的改革要加快步伐。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及编制部门要理顺与之承担职能相适应的机构和编制,保障各项经费,确保履行职能。
(二)合理设置机构。根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各行业的实际,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已经综合的要巩固提高,分设过细的要综合设置。县级以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产业结构,种植业、畜牧以建立跨乡(镇)的区域服务站为主,任务繁重的也可单独设置;乡(镇)林业站以单独设置为主,任务较轻的也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水利服务、农机推广服务站以乡(镇)为主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跨乡(镇)的联合站;渔业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当地情况,适当设置。
(三)理顺管理体制。县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县级以下的区域站或按乡(镇)单独设置的站均为县级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晋升和工作业绩,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四)科学核定编制。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同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畜牧基层技术推广体系有关事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执行。
(五)提高队伍素质。1.要改革用人机制,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2.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3.要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4.要完善考核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5.要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级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及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扎根基层,为“三农”事业作贡献。
(六)改革和完善农技推广体系。要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有条件的上述单位和组织,经过批准,也可承担相关的公益性技术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三、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保障机制
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行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机制,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尤其要加强各业务部门与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牵头单位和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确保年底前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和处置有关问题。对于因不符合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被清退、分流出农技推广队伍的人员,各地人民政府要妥善予以安置。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手续,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从公益性事业中分离出从事经营的人员,要创造条件,给以优惠,支持鼓励他们继续搞好经营。改革中要保护好农技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关系,确保各项农技服务正常开展。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涉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编制、人事、财政、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四)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2007年底前制订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保2008年上半年完成各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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