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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77号
  • 【发布日期】2008-12-19
  • 【生效日期】2008-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关省级应急预案”,“由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目前,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中四楼)已经初步建成,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结合“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事件的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当发生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可设置在相关牵头部门,并由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对于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的设置,在下一轮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时应予以明确。

各市州可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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