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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我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记功奖励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4
  • 【生效日期】2008-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我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记功奖励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我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记功奖励的决定

(闽政文〔2008〕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7年7月,我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圆满完成任务返回福建。三年来,工作队在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林芝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牢记省委、省政府“援藏援宁份内事,纵深推进作先行,谦虚务实多作为,海峡西岸形象新”的嘱咐,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继承和发扬老西藏精神,在艰苦的环境中,团结拼搏、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与当地各族干部群众并肩战斗,扎实工作,出色地完成了援藏工作使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构建和谐西藏做出了贡献,受到了西藏各级组织的充分肯定和林芝各族干部群众的广泛称赞。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援藏干部不畏艰险、顽强拼搏、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给予我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希望受记功奖励的同志保持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人民再立新功。

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以我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福建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人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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