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宜昌市
- 【发布文号】宜办发〔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07-24
- 【生效日期】2006-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宜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宜办发〔2006〕26号)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促发展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对全市特别是市直机关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鄂办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对清理出的市直机关173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逐一审核,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保留56项,改作临时报批的31项,通过合并减少20项(由35项合并为15项,合并后的项目计入保留或临时报批项目之中),撤销66项(具体项目见附表)。同时,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管理
1、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门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将活动方案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2、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门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周期项目。如确需增设,须由主办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对存在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等情况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3、全市性临时报批项目(举办周期不固定、临时提出举办的项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需临时报批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4、此次清理中已合并的项目,必须按合并后的项目报批、备案和实施,原项目一律不得单独举办。
5、此次清理中明确撤销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得举办。
二、规范行为
1、举办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和金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决不允许以举办活动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负担,或变相收费。
2、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门及省委、省政府举办但没有明确要求市一级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市性活动,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参与。
3、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举办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承办,也不得以协办等形式参与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
4、举办活动如需财政拨款的,主办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时,必须附上批准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
5、各类社团举办相关活动也要规范行为,不得向企业、单位和个人索要赞助、强行摊派。市民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社团组织举办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抓好督查
市直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改进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以及弄虚作假、挥霍公款等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地、各单位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对本地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整改规范意见并抓好落实。
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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