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
- 【发布文号】庆政发〔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4-28
- 【生效日期】2005-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庆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
(庆政发〔20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发挥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是由国有资本构成的股份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支持全市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以资本保值运营为前提,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五条 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入股资金;
(二)担保公司盈利转增资本金;
(三)政府注入补偿金转增资本金;
(四)其它性质资本投入;
(五)国内外捐赠;
(六)其它来源。
第六条 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01〕77号) 的通知精神,按程序积极稳妥开展国债、基金、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收益。但投资总额应当控制在资本金总额的20%以内。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公司主要开展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承兑汇票担保、政府采购担保等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能带动我市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企业和市政府指定的专项贷款提供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依法积极开展其他担保业务。
第九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重合同、讲诚信,有较高的资信等级;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的产业政策,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基础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反担保能力,或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原则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原则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担保公司不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
(三)达不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四)与担保公司逾期担保关系尚未解除的;
(五)其它不符合担保条件的。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需要担保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担保考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的担保申请后,组织专人严格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考核,并出据考核报告。
(三)担保审批。考核合格后,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单笔担保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要由担保公司拿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担保额在200~500万元之间的,报分管市长专题会讨论;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合同签订。担保项目经批准后,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依法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费用。担保费是担保公司的经费来源。担保公司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收取担保额的2%;
(二)担保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7%;
(三)担保期限为二年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6%;
(四)担保期限为二年零六个月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5%;
(五)担保期限为三年的,每年收取担保额的1.5%。
除市政府指定的专项贷款,担保费经有关会议决定,可适应降低标准外,其它被担保企业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担保费。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要对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担保相关业务加强监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对同一企业的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担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担保呆账损失。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公司制企业独立运作,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第十九条 经各县、区推荐到担保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县、区政府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一旦该业务发生代偿,推荐的县、区要承担最终损失的50%。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担保,或不严格执行担保程序,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对在担保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庆政发〔200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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