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64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人才招聘广告的管理,促进我省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形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广告,是指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及其它具有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人才供需信息发布会、人才交流洽谈会等的广告。
第四条 人才招聘广告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和人事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应聘者。
第五条 人才招聘广告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人才招聘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招聘单位为在昆的省属单位和中央国家部委在昆单位,以及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人事厅审批。上述招聘单位不在昆的,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招聘单位为地(州、市)、县(市、区)属单位的,分别报地(州、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招聘单位分别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在省内跨地区招聘的单位,应先经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再经招聘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出省招聘的,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凭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六条 招聘单位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时,除按规定填写《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需提交单位成立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二)招聘广告文稿;
(三)异地招聘的需提交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审批证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件。
第七条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凡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应填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格式为“×人广审(××)××××号”。第一个字代表审查机构,省人事厅简称为“云”,各地、县(市)分别采用简称;括号内的字代表审查年份,后四位字代表广告批准序号。人才招聘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
(二)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审查证明的;
(三)审批证明有效期满的;
(四)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地已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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