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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3〕37号
  • 【发布日期】2003-09-18
  • 【生效日期】2003-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7号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及市场销售等环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有关工作的责任人,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控制总量,确保质量。在加大查缴非法烟花爆竹力度的基础上,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适当增加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量,抑制非法销售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环保和安全的要求,规范烟花爆竹产品品名,并统一制定外观尺寸、筒体内外径及高度、每发药量、升空高度和开爆面直径等技术标准,把组合盆花类品种控制在50种左右,喷花类品种控制在20种左右。同时,要责成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做好烟花爆竹质量鉴定工作,通过筛选,确定一批“上规模、管理好、质量佳、守法纪”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合法进入上海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

三、强化监管,确保安全。一是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2004年,全市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总量控制在1000张左右,浦西内环线以内核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总量控制在120张左右,核发对象原则上限于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等行业的商店。对需在大型购物超市内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由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负责布点,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审核发证。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销售和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的要求,严格安全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定供应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或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合法销售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要吊销其《烟花销售爆竹许可证》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同时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注销有关经营项目。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督促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作出规范经营的书面承诺,并加强行业准入限制,努力培植一批工作基础好、安全意识强、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不断提高本市烟花爆竹行业的市场信誉。二是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除了《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浦西地区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路至北京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乍浦路(海宁路至天潼路段)、豫园商城地区、人民广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以及各区、县确定的区域;浦东地区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到浦东南路泰东路、南到东昌路、西面和北面接黄浦江)、外高桥保税区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2004年春节期间临时燃放时段定为2004年1月21日至24日的每日20时至次日0时30分,以及1月25日的20时至次日的6时。三是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教育,张贴由市消防局印制的《居民小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消防水源有效、到位,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地点。对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造成危害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是严格控制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单位特别是餐饮、娱乐行业单位的教育、管理工作,防止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的烟花爆竹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礼花弹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四、加强检查,严打严治。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活动。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要加强与上海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的情报信息,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行动;要争取水上、陆上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强化对铁路、陆上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无名道路、水路的突击检查力度,力争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主要依法处罚。二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部门、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注意及时发现、捣毁辖区内从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窝点,尤其要加强对嘉定华亭、松江砖桥、宝山沪太路沿线、虹口凉城、杨浦中原、浦东六里和闸北彭浦等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整治。要加强对非法礼花弹的查缴工作,杜绝因燃放劣质、非法礼花弹导致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对有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前科的人员,要进行重点监控。三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活动的查处力度。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加大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地对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一律禁止进入零售市场,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五、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采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条例》规定和200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时间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正确识别伪劣非法烟花爆竹知识等,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敦促从事非法烟花爆竹活动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举报查实的,按规定酌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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