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格式的通知》(鄂政办电[2002]65号)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发文字号要由现行的“襄政文”变为“襄樊政文”。为了规范公文格式,统一文号标识,避免市政府的上行文件和下行文件的文号机关代字不相一致,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发文字号变更如下:
一、上行文字号由“襄政文”变更为“襄樊政文”。
二、平行文字号由“襄政函”变更为“襄樊政函”(办公室函件字号由“襄政办函”变更为“襄樊政办函)。
三、下行文字号由“襄政发”变更为”襄樊政发”(办公室下行文件字号由“襄政办发”变更为“襄樊政办发”)。
四、电报发文字号由“襄政电”变更为“襄樊政电”(办公室电报字号由“襄政办电”变更为“襄樊政办电”)。
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必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便于市政府就请示的问题进行核实和答复。否则,市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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