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一轮修志工作规划(2001-2015)
山西省新一轮修志工作规划(2001-2015)
(晋政办发〔2002〕5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新一轮修志工作规划(20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新一轮修志工作规划
(2001―2015)
山西省新编地方志工作自1980年开展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修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目前,我省第一届修志任务已基本完成,新一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启动。为使这一重要文化工程承上启下、顺利发展,根据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新编地方志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精神,特制定此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新一轮修志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标准编纂志书的意识、资政育人为现实服务的意识和精品意识。
(二)新一轮修志工作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全面、真实、系统地反映当地自然、人文、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新一轮修志工作要继承发扬我国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特别要吸取编修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成功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主要任务
(一)续修三级志书
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求,主要续修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志书。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要求在2015年完成三级志书的续修任务。
1、续修《山西通志》1种,多卷本。
续修(新修)市(地)志11种,各为单卷本。
续修(新修)县(市、区)志119种,各为单卷本。
续志的内容大致由5个方面组成:①承前简述,以便与上届志书互相衔接;②续修正文,即志书内容的主体;③专题记述,即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主要问题所作的专题调查和专题报告;④补遗考订,即对上届志书的补充和更正;⑤附录和索引。
在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下,对续志的篇幅要适当限制,省志为300―500万字,市(地)志一般为60―100万字,县(市、区)志一般为30―50万字。
2、鉴于上届三级志书出版时间有先有后,且下限时间差异较大(最早为1983年,最晚为1998年),各修志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将续志下限时间定在2003年至2013年间,全省不作统一规定。全省续志力争在2015年左右基本出齐。各级志书具体出版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2006年左右出版:
市(地)志3种:吕梁地区志、晋中市志、朔州市志(新修)县(市、区)志49种:古交市志、晋源区志、阳高县志、广灵县志、怀仁县志、应县志、平定县志、盂县志、阳泉城区志、武乡县志、黎城县志、屯留县志、高平县志、沁水县志、阳城县志、泽州县志(新修)、晋城城区志(新修)、代县志、原平市志、宁武县志、五台县志、河曲县志、保德县志、五寨县志、定襄县志、寿阳县志、太谷县志、灵石县志、和顺县志、岚县志、方山县志、兴县志、交城县志、孝义市志、大宁县志、曲沃县志、襄汾县志、吉县志、蒲县志、乡宁县志、河津市志、永济市志、垣曲县志(已出版)、平陆县志、闻喜县志、临猗县志、万荣县志、芮城县志、稷山县志。
2010年左右出版:
市(地)志3种:长治市志、阳泉市志、晋城市志县(市、区)志50种:阳曲县志、清徐县志、娄烦县志、天镇县志、左云县志、灵丘县志、浑源县志、大同南郊区志、平鲁区志、朔城区志、山阴县志、右玉县志、阳泉矿区志、阳泉郊区志、沁源县志、平顺县志、襄垣县志、壶关县志、潞城市志、长子县志、沁县志、长治市城区志、长治市郊区志、陵川县志、繁峙县志、偏关县志、忻府区志(新修)、岢岚县志、榆次区志(新修)、介休市志、祁县志、榆社县志、平遥县志、昔阳县志、左权县志、石楼县志、离石市志、中阳县志、临县志、柳林县志、文水县志、汾阳市志、汾西县志、翼城县志、永和县志、安泽县志、绛县志、夏县志、盐湖区志(新修)、新绛县志。
2015年左右出版:
省志1种:山西通志
市(地)志5种:太原市志、大同市志、忻州市志、临汾市志、运城市志县(市、区)志20种:太原迎泽区志(新修)、杏花岭区志(新修)、万柏林区志(新修)、尖草坪区志(新修)、小店区志(新修)、大同县志、大同城区志、大同新荣区志、大同矿区志、长治县志、神池县志、静乐县志、交口县志、临汾尧都区志(新修)、侯马市志、霍州市志、洪洞县志、浮山县志、古县志、隰县志。
3、续志的编纂体例、技术规范、版本封面等由省史志研究院统一制定标准,请各级遵照执行。
①续志的名称均冠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为与上届志书相区别,与下届志书相贯通,在志书名称下面括注断限起止年代(不称“××县续志”)。
②按照中国地方志小组要求,省、地、县三级志书一律为大16开本(787×1092mm1/16开本),横排印刷。我省三级志书的封面由省史志研究院负责设计,全省统一标准。
③续志的体裁,一般应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文体一律用规范的语体文,文风要严谨、朴实、简洁。数字、纪年、称谓、标点符号运用等,按省史志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文规范执行。
4、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精神,我省省级续志由省史志研究院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市(地)级续志报省史志研究院审查验收,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级续志报市(地)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研究院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各级审核部门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有权驳回重修。为了确保志书的印刷质量,由省史志研究院统一联系书号,协助安排三级志书的印刷出版工作。
(二)出版上届志书的精编本和完成上届修志的扫尾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在的志书分量大,价钱贵,为使志书进入寻常百姓家,要搞简本。目前,《山西通志》精编本的编辑工作已开始启动,已经出版志书的各市(地)、县(市、区)修志部门,都应及早开展这一工作,以利于读志用志活动的深入进行。省志精编本字数控制在120万字左右,市(地)志精编本控制在30―60万字左右,县(市、区)志精编本控制在20―30万字左右。
在我省新一轮修志工作全面启动之时,上届修志中尚未完成志书出版任务的个别市(地)、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争取在2002年底把志书全部修完、出齐。
(三)编纂《山西旅游景区志丛书》
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十五”规划、省史志研究院和省旅游局共同牵头承担的《山西旅游景区志丛书》的编纂工作,已于2001年春季启动。目前,已列入这套丛书计划的有《北岳恒山志》、《云岗石窟志》、《塞北古城大同志》、《朔州名胜志》、《五台山志》、《管涔山志》、《太原风景名胜志》、《晋祠志》、《雁门关志》、《晋中晋商文化志》、《平遥古城志》、《绵山志》、《大寨风物志》、《石膏山志》、《娘子关志》、《酒都杏花村志》、《关帝山志》、《北武当山志》、《洪洞大槐树志》、《尧都文化志》、《隰县小西天志》、《蒲县东岳庙志》、《霍山志》、《壶口瀑布志》、《关公文化志》、《普救寺志》、《永乐宫志》、《五老峰志》、《鹳雀楼志》、《历山志》、《上党风景名胜志》、《皇城相府志》、《珏山志》、《灵空山志》、《太行大峡谷志》、《仙堂山志》等30余部。这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山西旅游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包括史志、旅游、文物、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以及旅游景区、景点,要积极主动,通力合作,有重点、有步骤地抓紧抓好丛书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05年前后分期分批完成出版任务。
(四)编纂其它地情书籍
在上届修志中,我省广大修志人员在努力完成编纂任务的同时,利用修志过程中搜集的大量资料和研究成果,编纂出版了一大批门类齐全的地情书籍。在新一轮修志中,要继续做好这一工作,拓宽修志领域,更好地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1、继续抓好地方年鉴、期刊编纂工作。《山西年鉴》作为全面反映当代山西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型工具书,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加大力度,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各市(地)、县(市、区)修志机构都应积极开展地方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有条件的省直部门也应开展行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为续修志书搜集、积累资料。
2、提倡各级修志部门编辑出版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人物志、乡镇村志、大事记以及地方百科全书、地方辞典、区域史话等专志专史。但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志书质量,并报省史志研究院审核。省史志研究院要继续组织编纂好《山西省重点工程志系列丛书》、《山西省重点乡镇村志系列丛书》、《山西省重点企业志系列丛书》、《山西省重点院校志系列丛书》等系列丛书。
3、搜集整理、点校出版旧志。山西历代编纂方志800余种,现保留下来有400余种,上届修志中全省共点校历代旧志100余种。在编纂续志的同时,各级修志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旧志点校出版工作,更好地继承历史文化遗产。
(五)方志理论研究
针对上届修志中新方志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在新一轮修志中,各级修志机构要在全面总结修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地方史志工作理论研究。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学术会议、培训班、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组织学术研究工作,撰写一批有价值的理论文章和著作,培养一批史志学科带头人。
(六)进一步搞好地方志的收藏、管理和开发利用要深入开展读志用志活动,积极主动地利用志书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各级方志机构要加强自身软硬件建设,使之成为本地区各类志书编纂中心、地情研究中心和资料信息中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建设了方志馆,我省也要尽快筹建山西省方志馆,逐步建立全省地方文献的开发、咨询、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修志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任务。各级领导要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之中;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特别是职称)到位,条件到位。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应兼任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主任,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地方志工作。各级财政都要保证一定的修志经费,对地方志工作的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志书出版经费予以统筹安排。
(二)稳定修志机构。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是上届修志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地方志工作的特殊性,稳定修志机构和队伍,保证修志工作长期持续发展。承担省志续修任务的省直有关单位,也应建立精干的修志机构,有专人负责。要为修志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修志队伍,是保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挑选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专长,并有志于地方史志事业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离退休干部,聘用社会力量修志。修志的骨干力量要尽可能稳定,并不断充实新生力量。各级修志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和理论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在修志人员中深入开展向修志楷模燕居谦同志学习的活动,发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精神,在新一轮修志工作中建功立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