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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86号
  • 【发布日期】2003-07-15
  • 【生效日期】2003-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

(闽政办[2003]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幼林抚育间伐、调整树种结构的力度,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森林条例》,在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培育目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重新报备。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各类培育目标的控制比例。

(二)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单位,可对森林经营方案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各培育目标的龄组划分标准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短周期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表》(以下简称《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因集约经营等原因需要突破《主伐年龄表》规定的主伐年龄的,由经营者按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提出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3?《管理办法》、《主伐年龄表》中未列树种的、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根据需要适时制定。

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一)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禁无证采伐,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

(二)因行政辖区调整、林业体制改革重组等原因,需将若干个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合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配采伐指标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可按照各乡(镇)、村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可伐森林资源和伐区规划顺序等,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对林权到户、联户的村,避免将采伐指标分得过于零碎,应指导他们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协调好先后顺序,相对集中使用采伐指标。?

(四)1998年以前营造的,个私规模达5000亩、企业规模达2万亩以上的,可申请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单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以及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森林资源数量给予单列。

(五)采伐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下简称竹林),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有关单位在“十五”采伐限额内安排。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采伐限额中安排。

三、抚育间伐的管理

(一)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有关地方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修订。抚育间伐方法提倡采用机械疏伐等,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并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抚育间伐规划,并加强对施工作业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二)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指标;胸径大于5厘米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计入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但所消耗的蓄积量必须按消耗结构计入采伐限额指标。

(三)抚育间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如仍不能满足抚育间伐需要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也可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争取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四、低产林分改造的管理

(一)低产林分改造的主要对象是:

1?郁闭度在0.3以下的;

2?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林或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3?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林分;

4?低产林分,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的,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

(二)低产林改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需要对低产林分进行改造的,应按项目搞好规划,经营林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低产林改造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森林法》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含竹林)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必须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的方法和要求,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林木采伐申请不再提供上年度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集体和个私林木的采伐取消伐前拨交制度,采伐许可证核发前,由乡(镇)林业站进行公示。伐中作业质量由林权单位负责,对作业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依法处理。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核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处理。

(四)凡上年度有进行采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时应依法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六、绿色通道的商品林采伐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通道商品林采伐的管理,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铁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的商品林,抚育间伐可按本《意见》第三条执行;成熟商品林原则上只允许择伐,其择伐强度可达到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

福建省短周期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表

培育目标

树种

主伐年龄

刨花板、纤维板、纸浆(绒毛浆)原料林

桉树类、杨树类

5

松类

12

杉木

10

相思类

6

加工材原料林

泡桐、拟赤杨、枫香、柚木等

8

食用菌原料林

银荆、马褂木、桤木、细柄阿丁枫、火力楠、中华杜英、壳斗科槠栲类等

3

特种用途工业原料林(树脂、药材、香料)

香樟、山苍子、杜仲、肉桂、黄柏、厚朴、漆树、黑荆树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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