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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昌市
  •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 【发布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0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2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4月1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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