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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5]31号
  • 【发布日期】1995-05-02
  • 【生效日期】1995-05-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5]31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为了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节约建房用地,控制占用耕地和超标准用地,有效地稳定现有耕地面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特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和土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今年“六・二五”土地日“土地与法律”这一主题,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普及土地国情、国策和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学法、懂法、守法和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二、实行用地计划指标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超标准用地。 各市、县应将上级下达的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及时分配到乡镇,由乡镇根据各行政村上报的所需用地计划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落实到户,并实行用地指标、申请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在落实宅基地用地时,凡村内有空闲地、村外有荒地和坡地的不得安排占用耕地,也不得违反《河南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超占建房用地标准。

三、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强化用地许可证管理。 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对符合建房条件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农户,可以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占用耕地的还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成后凭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未取得用地许可证擅自占地建房的,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其占用土地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四、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 各地要在今年内组织力量对1992年1月1日以来违法占用宅基地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未批先建、越权审批、超标准用地和私自买卖宅基地的,都在清理整顿之列。对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半年以上不使用的,应按规定收取土地荒芜费,属于非耕地的,可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超标准占地的,其超占面积应依法收回,因特殊情况收回有困难的,可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予以处理。具体意见由省土地管理局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利用职权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越规定权限批准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违法占地处理,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今后新建住宅,一律不得违反规定超占土地。

五、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抓好乡镇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宅基地管理是农村工作的难点,也是乡村土地管理的重点,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得不好,将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因此,县、乡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乡镇土地管理队伍处在第一线,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作难度更大。各级政府要努力研究探索农村土地有关收费停止后强化土地管理和稳定队伍的新路子,做好稳定机构、稳定人员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基层土地管理工作有队伍、有经费、有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垂直领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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