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车,个人拥有有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
(二)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
(一)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二)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
第六条 下列车船不予退补车船使用税:
(一)区外来自治区从事运输业务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停止使用、拆毁或者报废的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使用时间不满15日的,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5日的,依年税额按月平均计算征收。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代征。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车船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前,应当与受委托代征单位签定代征合同。代征合同应当明确代征车船使用税的范围,税款报解,完税凭证的领、用、销等事项,并按规定明确报解税款、核销完税凭证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5%的比例,提取代征经费,用于代征人员的报酬、奖金等代征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和贪污挪用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车辆税额表
附表1
┌──┬────────────┬────────┬────┬────┐
│类别│ 项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备注 │
├──┼──┬─────────┼────────┼────┼────┤
│ │ 乘 │ 5座以下 │ 每辆 │ 120元 │ │
│ │ 人 │ 6座至10座 │ 每辆 │ 140元 │ │
│ │ 汽 │ 11座至30座 │ 每辆 │ 160元 │ │
│ 机 │ 车 │ 31座至50座 │ 每辆 │ 200元 │ │
│ │ │ 50座以上 │ 每辆 │ 240元 │ │
│ ├──┼─────────┼────────┼────┼────┤
│ │ 载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 │ 48元 │ │
│ 动 │ 货 │ │ 每吨 │ │ │
│ │ 汽 │ 载货汽车挂车 │ 按净吨位 │ 39元 │ │
│ │ 车 │ │ 每吨 │ │ │
│ │ │ 拖拉机配套挂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24元 │ │
│ 车 ├──┼─────────┼────────┼────┼────┤
│ │摩托│ 二轮 │ 每辆 │ 48元 │包括轻便│
│ │车 │ 三轮 │ 每辆 │ 60元 │摩托车 │
├──┼──┼─────────┼────────┼────┼────┤
│ │人力│ 人力平板车 │ 每辆 │ 9元 │ │
│ 非 │车 │ 客货二轮车 │ │ │ │
│ 机 ├──┼─────────┼────────┼────┼────┤
│ 动 │畜力│ 畜力胶车 │ 每辆 │ 8元 │ │
│ 车 │车 │ │ │ │ │
│ ├──┼─────────┼────────┼────┼────┤
│ │自行│ 自行车 │ 每辆 │ 4元 │ │
│ │车 │ │ │ │ │
└──┴──┴─────────┴────────┴────┴────┘
船舶税额表
附表2
┌──────┬────────┬────────┬─────────┐
│ 类 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动船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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