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布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布告
(1985年4月29日黔府办〔1985〕101号)
为了加强铁路治安,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特布告如下:
一、凡通过铁路道口的行人、车马,都必须严格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铁路沿线设立平交道口。
二、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勤务,或在车站、列车和铁路单位寻衅闹事、聚众斗殴。
三、严禁拦截火车,中断运输。未经铁路部门允许,不得在候车室和站内摆摊设点或围车叫卖。
四、严禁携带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站上车;不准无票乘车和爬乘货车。
五、严禁在铁路线上设置障碍物和击打列车;不准在铁路路基两侧伐树,或在铁路地界内放牧牲畜、开荒种地、放炮取石、取土、损坏路基、修建房舍及其他设施。
六、严禁私自拆卸、毁坏、盗卖和收购铁路器材;不准拿摸、偷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
七、发生铁路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此索要超过规定的赔偿,或者无理取闹,扰乱铁路治安秩序。
以上各条,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违反者要进行劝告和制止;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或追回赃款、赃物外,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刑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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