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电力厅 川价字非〔1993〕51号发布)
各市(地、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
根据省政府36号令第十九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有关事项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标 水│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准 源│ │ │
├────────┼───────┼───────┤
│ 工业取水 │ 0.03 │ 0.04 │
├────────┼───────┼───────┤
│ 生活取水 │ 0.02 │ 0.03 │
├────────┼───────┼───────┤
│ 水力发电取水│ 0.00075 │ 0.00075 │
├────────┼───────┼───────┤
│ 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
单位:水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二、各地受省委托代征部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费计征时间从省政府36号令颁布之日,即1993年2月19日开始计算。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使用《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监章统一印制,省水电厅统一发放。
五、全省水资源征收的具体解缴、使用等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