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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 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8]139号
  • 【发布日期】1998-12-23
  • 【生效日期】1998-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 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省农业税
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8〕1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目前,我省市、县财政税务局分设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的有关规定,农业税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职能要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做好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现就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下设的农业税管理科改为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其余市、县地方税务局下设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由市、县地方税务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所统一承担。

二、职能配置
市、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组织完成本市、县农业税征收任务;改革现行征管办法,完善农业税征管措施,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力度;做好农业税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等基础工作;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征收经费。
地方税务所:按照工商税与农业税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本区域工商税、农业税的征管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精简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结合各市、县实际,确定全省增加农税专项编制1265名(具体分配数见附表)。所需人员,分别从各市、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从事农税工作的现有人员中选调或录用。不足部分,从各市、县地方税务系统超编人员中招考录用。

四、人员管理
这次核编后,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人员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农税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乡、镇财政所农业税征管人员划转基层地方税务所后,其人员编制即予冻结,不得新增人员,待下次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解决。

五、经费管理
农业税征管经费原供给渠道不变,即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58号)、《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3号)、《财政部关于契税提取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0〕78号)、《财政部 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税字〔199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81期)的精神,按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总额的提留比例计算,由财政统一安排预算拨款。
附件:海南省地税系统农税人员编制表

附件:
海南省地税系统农税人员编制表

┌──────┬───────────────────────────┐
│ │ 海南省地税系统市县农税人员编制 │
│ 单位 ├────────┬─────────┬────────┤
│ │ 机关编制 │ 基层编制 │ 合计 │
├──────┼────────┼─────────┼────────┤
│ 合计 │ 155 │ 1110 │ 1265 │
├──────┼────────┼─────────┼────────┤
│ 海口 │ 9 │ 42 │ 51 │
├──────┼────────┼─────────┼────────┤
│ 三亚 │ 9 │ 61 │ 70 │
├──────┼────────┼─────────┼────────┤
│ 琼山 │ 9 │ 81 │ 90 │
├──────┼────────┼─────────┼────────┤
│ 文昌 │ 8 │ 80 │ 88 │
├──────┼────────┼─────────┼────────┤
│ 琼海 │ 10 │ 81 │ 91 │
├──────┼────────┼─────────┼────────┤
│ 万宁 │ 9 │ 68 │ 77 │
├──────┼────────┼─────────┼────────┤
│ 定安 │ 7 │ 49 │ 56 │
├──────┼────────┼─────────┼────────┤
│ 屯昌 │ 8 │ 41 │ 49 │
├──────┼────────┼─────────┼────────┤
│ 澄迈 │ 9 │ 76 │ 85 │
├──────┼────────┼─────────┼────────┤
│ 临高 │ 8 │ 61 │ 69 │
├──────┼────────┼─────────┼────────┤
│ 儋州 │ 11 │ 91 │ 102 │
├──────┼────────┼─────────┼────────┤
│ 陵水 │ 6 │ 54 │ 60 │
├──────┼────────┼─────────┼────────┤
│ 乐东 │ 8 │ 56 │ 64 │
├──────┼────────┼─────────┼────────┤
│ 东方 │ 8 │ 58 │ 66 │
├──────┼────────┼─────────┼────────┤
│ 昌江 │ 7 │ 38 │ 45 │
├──────┼────────┼─────────┼────────┤
│ 白沙 │ 8 │ 57 │ 65 │
├──────┼────────┼─────────┼────────┤
│ 琼中 │ 8 │ 49 │ 57 │
├──────┼────────┼─────────┼────────┤
│ 保亭 │ 7 │ 38 │ 45 │
├──────┼────────┼─────────┼────────┤
│ 通什 │ 6 │ 29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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