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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 【发布日期】1998-01-26
  • 【生效日期】199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防止危岩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危岩滑坡是指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鉴定和认定的,地质结构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在不利环境条件下,诱发滑动、垮塌等地质灾害的地域。

第三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造成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年度计划和经费计划,划定禁建区和慎建区范围,审批建设工程深开挖高切坡施工方案。
重庆市市政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安排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经费;
(二)组织城市危岩滑坡调查和监督测工作;
(三)组织对重点城市危岩滑坡的排危抢险工作;
(四)督促检查社会单位落实城市危岩滑坡防治责任;
(五)组织指导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政、规划、土地房屋、防讯、水利、交通、港航、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



第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社会单位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负责;
(二)用地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该用地单位共同负责;
(三)港口、码头、航道、铁路、公路、绿地等用地范围内的,由该用地单位负责;
(四)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由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
(五)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前款所称的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于人口密集区域且危岩滑坡险情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地域。

第七条 城市危岩滑坡险区按照险情程度划分为禁建区和慎建区。
禁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不稳定或潜在不稳定状态,危岩滑坡险情严重,在不利于环境条件影响下容易发生垮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慎建区是指依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认可的,地质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发生滑坡险情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或虽经治理但因环境条件影响,改变了原有的地质、地貌、失去自然平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滑地域。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危岩滑坡禁建区内从事下列非治理建设活动;
(一)开挖、打洞、采石、取土、堆物;
(二)排水渗透;
(三)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四)可能引发危岩滑坡的其它活动。
不符合前款规定,已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无条件拆除;已建成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加固排危,并逐步迁出。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活动。确需在慎建区范围内及附近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部门在确定红线前,应当征求市市政管理局的意见,建设单位必须对该地区作出地质勘察评价和可行性治理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防止建设施工作业引发危岩滑坡灾害。凡在慎建区范围内,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作出详细的地质勘察评价,制定防止引发垮塌、滑坡及其应急的处置方案,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危岩滑坡慎建区范围及附近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做好防治措施,防止发生垮塌、滑坡。
因建设施工造成人为的危岩滑坡险区的排危抢险工作,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危岩滑坡预防治理工作责任划分,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危岩滑坡险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或政府,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危岩滑坡险情进行鉴定,采取应急措施。险情严重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发布通告,组织疏散险区内的居民,并做好排危抢险工作。

第三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二条 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治理地质灾害防灾规划,对城市危岩滑坡进行分批治理,逐步根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采用的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组织有关单位搞好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

第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治理地质灾害防灾规划,拟定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危岩滑坡的治理经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同时采取多种渠道方式筹集。由市市政管理局及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治理的城市危岩滑坡重点治理项目和公共区域的城市危岩滑坡,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治理;社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由社会单位负责治理经费。

第十六条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应当接受所在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及其所属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政管理局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参与城市危岩滑坡治理工程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章 城市危岩滑坡的监测



第十九条 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重点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的、综合性的城市危岩滑坡监测调查、技术评价;
(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三)因建设施工等造成的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监测,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及有关监测单位对危岩滑坡的监测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市政管理局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城市危岩滑坡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对城市危岩滑坡的预防治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和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根据危害程度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危岩滑坡抢险、治理工程的全部费用;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以消其勘察、设计、施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危岩滑坡防治管理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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