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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 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 【发布单位】81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25
  • 【生效日期】1998-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 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
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决定予以批准。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案件。
5、依法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在初查、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都要重证据,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以予追诉。通过出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犯罪。
16、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7、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8、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查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19、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1、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2、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3、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4、严格执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5、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查干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6、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 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省任务
27、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部署,坚决执行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省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检查、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省决定、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检察院报告实施的情况。
28、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制度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意见、建议、批评,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29、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0、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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