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省交通厅修订 “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省交通厅修订
“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60年4月18日)
本会同意省交通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即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
处理暂行办法”请核批的报告
为使“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在执行上对偶然捞获的物资与专业打捞的物资划分明确,将原办法第二条修订为:凡在海洋或港湾内偶然所捞获之任何漂浮或沉没物资,……。原办法第十四条变更为:凡属专业打捞单位,在海洋或港湾内进行打捞,应按照1957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公告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原办法第十四条应顺延为第十五条,其原文不动。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核批公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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