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1号
- 【发布日期】2008-02-01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产业化运营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产业化运营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促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产业化运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促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产业化运营的意见
1998年以来,国家共安排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21项,设计总处理能力97.65万吨/日,总投资20.89亿元。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运营工作,多次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并结合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明确要求。但从目前17个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项目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负荷率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运行费用缺口大;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企业化程度低和配套政策不落实等。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运营尚处于起步阶段。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运营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运营,有效促进水体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加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方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建设任务,扎实稳步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运营工作。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到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兰州市不低于80%),已建成和在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实现正常运营,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指导与协调。省政府成立由发改、建设、环保、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甘肃省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解决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对建设进展缓慢、建成后不能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建成验收,投入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省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规划,有序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并在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完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监控,针对重点流域的重点市县下达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稳步推行水体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在2008年年底前安装环保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建设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处理水质达标情况的随机监控;省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各市州进一步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协调各级物价部门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尽快落实到位,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协调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作及特许经营过程中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家和省政府安排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本级财政财力状况,筹措资金并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已实现产业化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或在建污水处理项目配套设施给予一定补助;省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各级审计部门加大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审计,督促所在地政府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发现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规范管理和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要按照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运行维护成本、保本微利及“小步走、走快步”的原则,科学测算和核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2008年年底前力争将全省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元/吨左右。各市州在研究调整供水价格时应首先保证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及调整,特别是已建成或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州和县市区,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开征;已开征的要制定详细的收费实施办法,加大收费力度和广度,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全额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益等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的重要补充,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营。
(三)尽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企业化改制,积极推行“供排一体化”经营。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污水处理项目法人单位,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化改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时,积极整合现有供排水企业资源,将现有污水处理企业和供水企业合并形成企业集团,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和供水业务,推行“供排一体化”经营模式,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对不具备专业管理和运营能力的污水处理项目,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效率高、运营成本低的专业化运营企业承担日常运营和管理,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化运营。
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投资者或经营者通过公开竞争,获得我省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特许经营权。
三、强化政府责任,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运营,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努力工作,抓好落实。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运营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运营作为实现节能减排和节约水资源的有效途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节能减排和年度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污水处理工程COD削减指标,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各级政府特别是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运行费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当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运营工作,并按季度向省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污水处理项目不能按计划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所在地不得新建城市道路、休闲广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核准和申报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污水处理项目投入运行后,除正常的停机检修外,不得擅自停运。
省发改委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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