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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发〔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2-01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8年2月1日 教发〔2008〕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据此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变化,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加快培养社会紧缺人才,坚决停止或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三、为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入学机会公平,各校要积极扩大面向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较低的西部、民族和边疆地区以及中部生源数量较大省份的招生规模。各校2008年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计划不得低于2007年,增量全部要投放到上述中西部地区,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一律不得提高,超过30%的应逐步回调至30%以内。

四、充分认识加强高校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办学声誉,确保校园和谐稳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进行教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非经我部批准,部属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科起点本科教育。

五、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各校不得自行调整招生计划总规模,也不得接受地方划转的招生计划。凡经我部审批设立、由部属高校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独立学院,其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下达。各有关学校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的管理。

六、2008年各校安排招生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符合我部有关规定要求。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七、请各校于2008年3月12日前将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hc@moe.edu.cn,同时还须将分专业和分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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