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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73号
  • 【发布日期】2007-02-17
  • 【生效日期】2007-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全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部工作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除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结果。我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28号)要求,组织督查组,于2006年7月18日至7月31日对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湖北、广东、广西、福建、宁夏、陕西、江苏、内蒙古、辽宁及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共检查供水单位16303家,其中,市政水厂2713家,自建水厂3877家,二次供水单位9713家。

(一)市政水厂。所检查的2713家市政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0.5%;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3.9%、90.6%和88.9%;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5.8%和80.8%,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98.4%和98.0%;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89.7%、71.7%和9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81.6%,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84.0%(见附表1)。检测市政水厂水源水1925份、出厂水2361份、末梢水5749份,合格率分别为75.3%、85.0%、92.4%(见附表2)。

(二)自建水厂。所检查的3877家自建水厂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67.3%;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3.6%、74.6%和69.8%;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84.0%和52.2%,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5.1%和83.9%;水源卫生防护区、水质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分别占72.2%、46.7%和70.3%;具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的占49.1%,持有涉水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4.4%(见附表1)。检测自建水厂水源水1298份、出厂水1541份、末梢水1476份,合格率分别为80.0%、77.5%、82.0%(见附表2)。

(三)二次供水单位。所检查的9713家二次供水单位中,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1.8%、77.7%和78.0%;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持有率分别为86.7%和84.6%;水箱或蓄水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占89.5%;具有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记录的占83.6%,持有涉水、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68.5%(见附表1)。检测二次供水3671份,合格率为80.8%(见附表2)。

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供水单位有559家,处罚488家,处罚率87.3%,其中,警告400家,罚款123家,罚款金额619140元,停业整顿4家(见附表8)。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共检查公共场所13253家,其中,宾馆饭店8262家,游泳场馆4991家。

(一)宾馆饭店。所检查的8262家宾馆饭店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7.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83.5%、90.5%、55.9%和56.1%;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1.3%;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占78.9%;检查从业人员149863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7.6%(见附表3)。所检查的3990家宾馆饭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中,配备新风设施的占79.4%,消毒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占57.8%,其中,新风机组正常运行的占94.7%,新风取自室外的占95.5%,新风进口附近无污染源的占94.3%,新风机房符合卫生要求的占81.7%(见附表4)。对1060家宾馆饭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监测,检测风管断面4009个,积尘量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25.5%和15.5%;检测送风口4281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和细菌总数超标率分别为29.6%和36.9%;检测冷却塔1016个,冷却水中军团菌检出率为24.5%(见附表5)。

(二)游泳场馆。所检查的4991家游泳场馆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占94.3%;具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别占91.5%、93.5%、91.1%、65.3%和67.6%;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的占96.3%;具有池水循环净化设施和池水消毒设施的分别占83%和91.2%,两项设施运行正常的比率分别为97.6%和96.7%,浸脚池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占78.9%;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日常健康检查记录、池水消毒记录及池水监测记录的分别占84.0%、67.8%、85.3%及82.4%,持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占79.5%;检查从业人员26229人,健康证持有率为94.0%(见附表3,附表6)。对4772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进行了监测,池水指标全部合格的有3221家,占67.5%,其中,检测水样细菌总数16915份,合格率为89.4%;检测水样大肠菌群16812份,合格率为94.6%;检测水样尿素15790份,合格率为91.3%;检测水样浑浊度16570份,合格率为97.6%;检测水样余氯16349份,合格率为79.1%(见附表7)。

检查中发现1630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1198家,处罚率73.5%。其中,警告838家,罚款390家,罚款金额295639元,停业整顿40家,吊销卫生许可证2家(见附表8)。

四、监督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规范,水质检验工作需要加强。本次监督抽检结果显示,90%以上的市政水厂持有卫生许可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卫生管理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但在个别地区仍有较大比例的市政水厂未获卫生许可从事供水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另外,多个地区市政水厂在水质检验人员配备、水质检验设施配置、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管理上仍存在较大不足,应当督促供水单位大力改进和完善水质检验工作。

2.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薄弱,应当重点加强监管。本次检查发现,约三分之一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从事供水活动。由于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无论在水处理设施配备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和措施落实方面都较市政水厂存在较大差距,供水隐患不容低估。今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建集中式供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充分掌握其卫生管理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加强整改和治理,保证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

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尚待规范。本次检查结果显示,二次供水单位尚有18.8%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22.3%未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22.0%没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由于全国二次供水设施数量巨大,普遍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要求不统一、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供水安全问题突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卫生管理责任,规范卫生管理行为。

(二)公共场所卫生

1.宾馆饭店卫生管理状况良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仍需加强。本次检查结果显示,97.3%的各类宾馆饭店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基本到位。但是,近半数宾馆饭店未制定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1%的宾馆饭店没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42.2%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风管断面和送风口细菌总数超标率达到15.5%和36.9%,显示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核心内容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仍较薄弱,需要大力改善。

2.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仍待提高。本次检查结果显示,94.3%的游泳场馆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比较完善,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良好,池水消毒设施基本完备。与宾馆饭店情况相似的是,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需要加强。同时,池水水质合格率只有67.5%,需要进一步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规范池水净化消毒程序,确保池水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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