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2-03
- 【生效日期】2008-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体育局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体育健身多元化的需求,提高全民素质,省、市从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健身工程,在我市城市社区和农村部分乡镇、村建设了健身路径(健身点)。为了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完好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锻炼设施,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健身路径(健身点)管理和维护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全民健身路径(健身点)建设,应在省、市体育局指导下,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民健身路径(健身点)建成后,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文件(榕委办〔2002〕125号和榕政办〔2003〕128号)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产权归属所在地的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受赠单位应按规定与体育行政部门签订合同,做好产权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市体育局负责对全市健身路径(健身点)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必须采购厂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健身器材,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应负日常管理的职责,承担健身器材保养和维护的责任,并把全民健身活动点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各有关单位应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里的要求,督促各社区、乡镇、村切实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点的管理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点进行检查维护,明确街道、乡镇负总责,社区、村要指定人员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确保健身器材的完好。
五、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科学健身常识,提高群众科学健身的意识,在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范;要教育广大群众爱护健身器材,共同维护好健身器材。
六、各单位要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点环境配套建设,如种植草皮、花草、铺设鹅卵石路、沙坑,设立休息长椅,突出健身、休闲和娱乐功能,为群众科学健身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七、器材安装后,保修期里维修经费由生产厂家承担。保修期后,市里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区给予补助,作为日常管理和更新器材的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其他县(市)区也须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辖区内健身器材日常管理和更新的专项经费。
八、各县(市)区要与信誉好、售后服务好、能够同时维修各种品牌健身器材的生产厂家签订维修服务的长期合同,以便能在最短时间内将损坏的器材维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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