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17
- 【生效日期】2008-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2月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省政府 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市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省委报告。对依法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省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省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七、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八、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省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 讨论决定省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省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省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省、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六)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七)研究成立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八)讨论决定或通报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长、副省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省长委托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
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省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省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省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省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省长审定。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扩大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凡需要省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分管副省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七、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省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九、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的,需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省政府活动服从省委的活动安排,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省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省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六十、严格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肥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省外出差,应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六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