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10号
- 【发布日期】2008-02-18
- 【生效日期】2008-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准入、运营和退出制度,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正在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经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考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按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新开通的公交线路,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中标者授予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对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考核评估后,可继续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要按规定报省建设厅备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要按规定领取省统一印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二)严格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严禁有偿出让城市公交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在同一条公共交通线路上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严禁私下转让线路经营权和分解经营权,不允许车辆所有权和线路经营权分离,不允许挂靠经营。对违规经营、服务质量达不到经营协议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启动退出机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岗位培训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每两年应组织城市公交企业进行岗位轮训。
(二)加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组织稽查人员对公交企业运营中的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行车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情况向公交企业和社会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稽查人员要向当事人出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稽查证。
(三)完善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市民投诉电话,开通公交政务网,鼓励市民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监督城市公交企业履行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管理措施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订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督促公交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公交企业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制订本地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公共交通客运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和调度运力,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三)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交通事故和停运等事件一旦发生,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迅速将基本情况报告上级部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详细情况,不得隐报、瞒报。对在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由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切实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督促公交企业关心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公交企业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监督公交企业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切实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城市公交正常运营。
四、建立科学的票价管理和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公交产品运营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和补贴补偿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应督促公交企业每月25日前上报安全生产、运营服务、财务等有关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并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际,制订完善相关制度,使其与现行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成本核算项目一致,保证企业各类报表的统一和有效利用。
(二)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各地在兼顾城市公交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科学核定票价,并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低票价的补贴补偿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由于实行低票价和执行政策性减免票价而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要进行补贴。财政部门要定期审核公交企业单位财务状况,剔除企业不合理的支出后,合理核定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列为当年支出预算,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不得拖欠公交企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合理制定补贴标准,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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