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琼府办〔2008〕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省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全运会等各类体育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海南争荣誉,特制定以下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50万元
第二名:30万元
第三名:20万元
第四名:13万元
第五名:10万元
第六名:7万元
第七名:5万元
第八名:4万元
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2.5万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5000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二、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18万元
第二名:9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2万元
第五名:1.5万元
第六名:1.3万元
第七名:0.8万元
第八名:0.6万元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教练员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5)在第十届全运会夺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再获奖牌的(其所获名次必须高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或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相同),除按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外,金牌另奖励9万元、银牌另奖励4.5万元、铜牌另奖励2.5万元。
(6)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7款奖励。
(7)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8)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三、参加其他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残疾人奥运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30%执行。
(四)特殊奥运会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残疾人奥运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以上体育运动会的奖励办法及审批办法参照海南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