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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卫妇社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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