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3号
- 【发布日期】2006-01-19
- 【生效日期】200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重点救助关怀村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重点救助关怀村建设的意见
(皖政办〔200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和综合防治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省艾滋病疫情形势仍十分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防治工作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艾滋病重点救助关怀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四个一”工程
“四个一”是指为艾滋病重点救助关怀村(以下简称重点村)装备一套设施、建设一条道路、为住房特别困难的艾滋病人建一处住房和为艾滋病感染者及家庭提供一套饮水设施。
1?一套设施。主要包括艾滋病专用村卫生室建设及设备装备。每个重点村专用卫生室基本建设经费10万元,相关设备装备经费5万元,全省已建设30个,尚有18个待建设,总计投入270万元,经费由省财政从农村卫生建设、艾滋病防治等经费中安排,年内完成。建设和配置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并对医疗垃圾处理问题统筹考虑;基建工作县乡政府负责实施,主要设备由省招标采购。
2?一条道路。建设一条出入艾滋病重点行政村的道路,省交通厅将其纳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照“村村通”公路建设标准,建成一条通行政村村部的水泥路(或沥青路),经费由省交通厅负责全额统筹安排,对48个重点村在2006年先行安排并施工建设。
3?一处住房。为因艾滋病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因艾滋病失去双亲(单亲)的孤儿且目前无住房或住房属危房的家庭建造、修缮60―100平方米住房,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按300户测算,共需300万元。各重点县(市、区)政府据实确认户数,提出建造、修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负责审核,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建设厅审核意见安排并直接下达到县,所在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管。
4?一套饮水设施。在20个艾滋病重点村(另外28个重点村饮水问题已得到解决)建设集中供水工程,确保每个艾滋病感染家庭都能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经费约110万元,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水利厅从国债等资金中解决,并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施工和技术指导。
二、建设三条保障线
“三条保障线”是指重点村艾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线、艾滋病孤儿孤老的生活保障线、患者家庭的生产生活保障线(以下简称“三条线”)。
1?重点村艾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线。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安徽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每人每月按200元补助医疗费,用于治疗机会性感染及抗病毒治疗不良反应。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从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中解决,并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具体治疗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
2?艾滋病孤儿孤老的生活保障线。将城镇户口的艾滋病孤儿、孤老及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救助金。对农村的上述特殊群体,按以下保障标准实施: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00元;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60元;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50元。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赡养人的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对农村救助所需经费,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安排,具体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3?患者家庭的生产生活保障线。对因艾滋病发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解决。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有关乡镇建设发展项目时,对艾滋病重点乡镇、村予以倾斜;同时,当地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组织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生产自救、村民互助活动,消除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加强对艾滋病病人的关爱。
三、有关要求
1?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是当前我省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的重点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病人关怀的实际行动,各相关部门和艾滋病重点地区要密切配合,按照以上标准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四个一”所需经费为一次性支出,其中的“一套设施”要在2006年全部建设完成,其余3项任务分两年完成,并在2006年内至少完成一半以上。“三条线”所需经费为经常性支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经费落实。
3?未列入重点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参照此标准和要求予以救助和关怀,相关经费主要由市、县政府筹集并负责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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