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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苏州高中压阀门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批准前停止所有核安全设备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8〕46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苏州高中压阀门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批准前停止所有核安全设备活动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苏州高中压阀门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批准前停止所有核安全设备活动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8〕46号)




苏州高中压阀门厂:

你单位于2007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请示》(苏高阀行字(2007)14号)、《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苏高阀行字(2007)15号),我局于2008年1月受理了你单位的申请(国核安办〔2008〕8号),并指定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作为主审单位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制定了审查计划。

你单位原许可证2008年4月2日到期,由于你单位提交申请资料比较晚,目前主审单位按照审查计划进行审查认为尚有较多问题需要你单位澄清,许可证到期前审查工作还不能完成,故你单位的许可证不能如期更换和延续。

鉴于以上问题,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原许可证到期后,在许可证延续申请批准前停止一切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在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查中请积极配合我局和主审单位的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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